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:「意圖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」
法律本應保障人民自由與尊嚴,但當法律失去制衡、缺乏民主監督時,也可能成為侵害人權最鋒利的武器。